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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4-08  浏览次数:22
核心提示:日前,石家庄市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》提出,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,严禁新建10吨/时及
 日前,石家庄市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》提出,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,严禁新建10吨/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,县(市、区)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。

石家庄市提出,对于确需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用煤项目,各县(市、区)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,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。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,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。

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,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,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的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。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,煤炭替代指标为该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、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。

《通知》要求,属于规模以上的工业煤炭替代指标,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前三年用煤量的平均值确定替代量。规模以下的工业及其他行业煤炭替代指标,经当地环保、住建、工信和发改部门按上年度实际用煤量共同认定替代量。新建用煤项目的年设计用煤量不得大于煤炭替代指标。

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。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,县(市、区)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。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,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,将予以全市通报,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,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。 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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