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《意见》明确,政府将财政安排引导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,与社会资本、金融资本、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,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推动省会经济发展。这里的政府投资基金,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,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,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,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,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。
确需设立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,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立方案,结合拟支持的产业发展所需,明确基金设立形式、运作机制、财政出资比例、让利措施以及基金投资结构、中长期目标等,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基金。
根据该《意见》的规定,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在创新创业、中小企业发展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立。所属行业或领域已设立投资基金(母基金)后,可根据资金的具体投向和需求,通过与社会资本、金融资本、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,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条件成熟状况申请设立,并制定组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。子基金的政府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30%,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。
石家庄市将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定位、社会出资人意愿等,设立公司制、合伙制等市场化基金实体,坚持所有权、管理权、托管权分离。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,相机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、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。其中,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,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,加强资金、技术和市场相融合。对符合国家扶持发展政策的战略主导产业项目,可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,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。
此外,该《意见》规定了适时退出机制。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,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。财政出资原则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,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,也可考虑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。